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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实名上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加强和规范我校互联网接入管理,校园网是我校实现信息化教学、科研及管理的的重要信息平台,为了使广大教职工和学生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分配网络资源,提高网络使用效率,促进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校园网络信息安全健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上网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对所有接入校园网利用网络资源的人员和用户进行注册备案,利用相应的账号进行上网。为做好实名制上网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名上网认证管理是指通过对全校校园网用户上网身份的唯一鉴别和日志记录,规范用户上网行为的网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入校园网用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校园网实名认证账号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对校园网用户上网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1. 负责上网账户的登记、审批、分配、备案。

2. 负责对账号使用者上网情况的监管和检查。

3. 负责上网账号的申请、注销,密码更改。

4. 制定并组织实施账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三章 账号的申请

第五条 凡具备联网条件、愿意接受本规定全部条款的我校教职工。均可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实名认证上网账号,只有拥有账号,才能成为学校校园网的接入用户。

第四章 账号注销、密码修改

第六条 教职工因故调离学校或者到龄退休的,需及时到信息技术中心销户。正常调离或者退休的,人事处及时通知信息技术中心,以核销其账户。

第七条 修改账号密码的用户,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密码修改手续。

第五章 用户的权限与责任

第八条 使用上网账号的用户,对自己的账号享有专用权。未经信息技术中心批准,用户不得擅自转借、转让账号。

第九条 用户使用账号上网时,应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必须对因使用账号上网产生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用户因特殊情况(如长期外出、工作调动等)在较长时间内(三个月以上)不再使用其申请的账号时,应及时到信息技术中心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用户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依规进行的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检查,用户发现有利用校园网从事违纪违规的现象,有义务及时向学校或信息技术中心报告。

第六章 用户上网行为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用户使用的账号发生下述异常情况时,信息技术中心有权对其账号实施强制封闭;

1. 利用账号访问网络发生异常国际流量的;

2. 账号被盗用;

3. 账号长期闲置不用或超过使用时限;

第十三条 用户在使用上网账号出现下述情况时,视为违规行为:

1. 私自转借、转让上网账号;

2. 盗用他人账号上网;

3. 未经信息技术中心批准,利用校园网内各级接入设备进行各类网络技术实验;

4. 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上网活动;

5. 阻挠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就可疑事件或网络运行状况进行调查、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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